【为族加油】中华弓氏爱心基金会管理办法

    中华弓氏网 2015年8月26日 爱心办公室



中华弓氏爱心基金会

管理办法




(经首届中华弓氏爱心基金会讨论于2015年8月16日施行)


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弓氏爱心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弓氏家族内部和外界慈善人士。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以人为本、关爱家族、扶贫济困、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资助各类慈善公益性项目,重点资助本家族内的特困户就医、就学、助残和基本生活等。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八萬贰仟元(82000元),来源于家族内慈善人士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日常业务由中华弓氏爱心基金会委员会管理。接受中华弓氏基金会业务指导,接受中华弓氏联谊会的领导和监督。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1、接受中华弓氏联谊会实体经济的资助,接受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2、组织募捐活动;

3、资助弓氏家族内特困家庭或人员的就医、就学、助残、创业、脱贫等;

4、奖励在各行各业优秀的弓氏才俊,为弓氏家族做出较大贡献的杰出人士;

5、资助各类慈善公益性项目。


组织机构 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委员会。本基金会委员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委员的资格:

1、承认本基金会管理办法且热心公益事业者;

2、基金会主要捐资人和主要发起人;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委员的产生和罢免:

1、第一届委员由中华弓氏联谊会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2、委员会换届改选时,由中华弓氏联谊会理事会、爱心基金会委员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3、罢免、增补委员应当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华弓氏联谊会审查同意;

4、委员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中华弓氏联谊会备案。

第十一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出席委员会会议,执行委员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信誉,积极参与本会的重要活动,完成理事会决议决定的各项工作;

2、依照章程对本基金会和财产使用进行监督;

3、享有选举、被选举和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办法;

2、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主任;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年度收支及决算审定;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主任:

1、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期末逾5年的;

2、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3、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会长、副会长。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重大事项及时向中华弓氏联谊会汇报;

2、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3、检查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会长、主任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日常工作;

2、可代表基金会接受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3、提出资助方案,交委员会讨论;

4、落实资助计划;

5、定期公布帐目;

6、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委员会审批。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1、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捐赠;

2、族内慈善人士资助;

3、银行利息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办法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条:本基金会根据办法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试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委员会研究决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1、资助弓氏家族内特困家庭或人员的就医、就学、助残、创业、脱贫等;

2、资助各类慈善公益项目。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资助活动是指:

1、每次祭祖或大型联谊活动时公开募捐活动;

2、为基金保值增值一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3、一万元以上的资助活动。本基金会祭祖时公开募捐活动和一万元资助活动应及时报中华弓氏联谊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办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族内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况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族内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配备家族内有一定影响的人员担当会计。如果遇特殊情况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每年祭祖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审核,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中华弓氏联谊会组织的年度检查。


办法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华弓氏联谊会审查同意后。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2015年8月15日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弓氏爱心基金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中华弓氏联谊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弓氏爱心基金会

201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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